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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阳朱用求加固隆回县木瓜山水库工程垫资千万打水漂了


        观众朋友大家好,这里是光华通讯社,我是记者赵平。湖南省邵阳市的朱用求为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垫资上千万,湖南省水利厅利用废止文件批复使其负债累累。十余年打官司上访,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却无法推动案子的进程。国内外上百家媒体对此案都做过多次报道,听说事情至今还是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今天朱用求又一次来到北京,接下来记者将采访朱用求,了解一下事情的最新进展。


记者:朱先生,你好。你的事情有新的进展吗?

朱用求:没有什么进展。

记者:朱先生,听你说你一来北京,他们就让你回去,答应回去解决好,回去了又得不到解决,到底是为什么?

朱用求:火车站乡、双清区无权处理法院的枉法判决、更无权处理湖南省水利厅作出的《湘水建管(2010)2号》违法批复,也无权责令隆回县政府处理问题。

记者:你的案子主要是湖南省水利厅违法批复和法院枉法裁判造成的,请你简单地再介绍一下法院枉法裁判的经过?

朱用求:民事判决,市中院一审采信的证据合法、客观;省高院二审采用违法批复,枉法裁判。


1、湖南邵阳市中院一审做出的《(2011) 邵中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采信三方签字并盖章认可的施工数据作出判决,判决甲方应付工程款为16475547元。

2、隆回县领导到湖南省人大找关系,干预审判。湖南省高院二审作出的《(2012)湘高法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采信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为依据,判决甲方应支付工程款8827411.86元。

3、民事起诉是水利部肖向红司长要我起诉的,水利部却不答复,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是否合法?

4、现在我说法院行政枉法裁判的事实,再审申请人诉再审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纠纷案( (2014)雨行初字第00065号、第0066号),被申请人出具的《答辩状》《答辩补充意见》明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8年下发《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8]65号)批准了工程投资计划,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地方投资”。即该项目是由国家发改委预算投资的。


        长沙雨花区法院(2014)00065、00066号行政判决书和长沙市中院(2014)00286判决书、00287号判决书、湖南省高院(2015)31号裁定书都认定湖南省水利厅2014年1月9日做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该工程预算投资由国家发改委下文、批复,应由国家发改委答复。也就是说,湖南省水利厅对该工程预算投资无权批复、答复,更无权干预。

        而在起诉要求撤销湖南省水利厅2号批复的裁判中,《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1行初13号行政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行终417号行政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行申42号行政裁定书》却对湖南水利厅“做出的2号批复主体、内容、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提出2号批复系虚假文件的理由与事实不符…驳回朱用求的再审申请。”。同一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相同人员组成的审判庭对同一事实根据不同需要做出如此截然相反的裁判,这就是“公正司法”?


记者:我看了你的材料,去年湖南省信访局给你开的信访受理函,长沙市雨花区法院给你开具的案件诉讼材料收据,后来是怎么样的处理结果呢?

朱用求:我去年根据湖南省信访局和雨花区法院的要求,给他们提交了材料,至今没有答复。

记者:朱先生,我看你的材料去年到现在你填了很多登记表,你能介绍一下你都找了哪些部门,他们都是怎么给你答复的吗?

朱用求:

1、2020年11月12日雨花区法院要我回长沙处理我与湖南省水利厅行政纠纷一案。2020年11月19日雨花区法院收了我的材料至今不处理,当时林法官说再审要3个月,现在她说上级法院没有给她答复。

2、湖南省信访局介绍我到水利厅反映问题,我请求水利厅对我反映的问题作出答复,水利厅至今没有答复。

3、中央第十督导组湖南小组(我邮寄了材料)。

4、湖南省高院教育整顿办。(我与他们联糸,整顿办要我寄材料给他)。

5、我给湖南省高院田立文院长的信件,他7月1日签收。

6、按省信访局意见,邮寄材料给省政法委。

7、在长沙市政法委信访材料7次以及长沙市中级法院教育整顿接访登记数次(北京市法院数次)。

        这些部门收了我的反映问题材料,至今均无结果。


        国家信访局于2020年11月16日回复称:“您提出的有关事项,相关部门已经受理,现在在办理。”这个部门到底指的是水利厅还是法院,让我搞不清楚。去年收到回复已经快1年了,也没有任何单位联系过我。


记者:朱先生,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朱用求: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是非法的、无效的。


        1、湖南省水利厅无权力作此批复。

        因该项目属于“中央在立项阶段决定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根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法不授权不可为,根据该原则,湖南省水利厅无法律授权作出该批复;当然湖南省水利厅是否受有权批复机关授权作出该批复,这是湖南省水利厅必须答复的,也是它是否有权作出该批复的关键所在,实际上,国家水利部及水利部长江委均未授权,故它是僭越权力非法批复,不具合法性。

        2、湖南省水利厅所作批复适用已被废止的规章是无效的。

        湖南省水利厅作出《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的计价依据为湘水电水建字[1998]第5号和湘水电农水字[1992]第10号文。但该厅发布的湘水建管[2008]16号文件公布,2008年3月1日施行:原来颁发的《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湘水电水建字[1998]第5号)和《湖南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湘水电农水字[1992]第10号文)同时废止。而木瓜山项目的工程于2008年10月30日签订施工合同,应按新标准计价而不能按已废止的文件标准计价。

        湘水建管[2008]3号文明确规定,“2007年1月1日开始完成的工程量按本意见进行调整,2007年1月1日以前已完成的工程量仍按湘水建管[2004]49号文执行”的规定。湘建价[2008]2号文“凡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没有具体明确风险范围和调整幅度的,不论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含平方米造价包干)或固定总价合同包干的工程,均应列入此次调整范围。”而我朱用求是在2008年10月30日与木瓜山水库签订了《施工合同书》,“应列入此次调整范围”,湖南省水利厅作出的2号批复显然不能适用于本项目。

        3、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已交付使用一年多后湖南省水利厅才出具的2号批复属暗箱操作的产物应无效。

        该工程进场施工时因临坝水面超出大坝防渗面板主体工程项目的围堰设计水面61米,导致整个工程全部是设计变更项目、新增项目。2009年12月我们按业主、设计、监理方变更、新增项目的书面通知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并经验收合格,于2010年1月已交付使用。

但在2011年7月13日我们才在隆回县审计局见到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大坝防渗变更设计报告、湖南水利厅的湘水建管(2010)2号关于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变更设计的批复签署日期为2010年1月12日,而朱用求等人于2011年1月29日才在隆回县审计局见到该批复,2014年1月才收到该批复,这无异于先拿走货物后单方再定价钱 。


记者:感谢你接受我们的采访。

朱用求:谢谢。


        采访完朱用求,记者在想,今年郑州洪灾,武汉水灾,国家投入了多少人力财力在抢险,在挽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朱用求10多年前垫资加固木瓜山水库工程,经验收达标,解除了多少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也解除了地方和中央政府的后顾之忧,难道他垫付的工程款就被一纸违法批复,一纸违法判决给抹杀了吗?记者希望法治的阳光能够照耀到祖国的每一寸土地,纠正冤假错案是反腐败的重中之重,朱用求的案子已经拖了10多年,解决这个问题已刻不容缓。

        光华通讯社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并做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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